2021 年 7 月 8 日,同洲电子(股票代码:002052)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 267.77万元。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洲电子2015年度 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三、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 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 披露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近日,张云律师代理的一批投资者迎来了好消息,广东高院驳回了同洲电子的上诉,维持深圳中院一审判决*ST同洲需承担投资者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动提出索赔诉讼,上市公司亦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因此投资者要积极主张权益,以免错过索赔机会!需要向各位投资者提醒:针对上述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的索赔时效,将于2024年7月届满,已不足半年时间。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同洲索赔时段为: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同洲电子,且在2019年10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同洲电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可通过“股票亏损索赔”公众号或留言登记参与索赔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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