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论坛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 经向上交所备案可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二是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符合上交所关于做市指标的相关要求。上交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减免交易费用等措施。三是明确做市商监督管理。做市商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机制,确保合规有序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原文如下: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南 为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完善科创板交易制度,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于今日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对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作出更加具体细化的交易和监管安排。 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推出是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进股票论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提出,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开市3年以来,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各项制度安排经受住了市场检验。科创板开市即将满3周年,市场运行平稳,当前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助于进股票论坛一步提升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更好推进板块建设。 根据202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上交所制定了《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从市场反馈意见来看,市场机构积极支持科创板做市商机制推出,总体认可《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中的相关安排,也对具体业务细节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上交所对市场反馈意见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5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股票论坛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上交所备案可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二是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符合上交所关于做市指标的相关要求。上交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减免交易费用等措施。三是明确做市商监督管理。做市商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机制,确保合规有序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进股票论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有益尝试。下股票论坛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试点平稳有序落地,持续推动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股票论坛一步深化科创板基础制度改革,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的相关要求,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开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中关于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的业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第股票论坛一章 总则 第股票论坛一条 为提升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流动性,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 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 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本所备案,可以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第六条 鼓励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科创板股票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股票论坛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申请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报备表;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前款第(股票论坛一)项材料。其他材料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提交。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备案,并在10个交易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首次申请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做市商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所向市场公告科创板股票做市商备案情况。自公告之日起,做市商可以为所申请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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