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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股票网6月15日讯,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的“穿透式监管”在上海落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 )于2016年6月8日印发《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证监机构字[2016]148 号,下称“文件” ) ,文件引用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多项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 整治依据完备、 整治对象明确、整治重点突出。上海证监局已经在全国领先一步以“穿透式监管”的原则, 对P2P网上股票平台及互联网跨界金融业务行为作出一些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文件的亮点:
文件以 “非法活动” 和 “不规范行为” 两类定性, 言简意赅逐项列举,机构对此比较容易区分,可以预判行为后果。依笔者理解,若定性为“非法活动” ,则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行政处罚措施为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对公司最高可处罚款六十万元, 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罚款三十万元。
若“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则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定性为 “不规范行为”,则需接受证监局整改意见, 落实整改要求。整改到什么程度算合格?文件没有明言。依笔者理解,证监局有执法自由裁量权,对整改结果不满意的,机构就要继续落实整改直到证监局认可。通常情况下“不规范行为”不会转化为“非法活动” 。
例如,文件中定性的与 P2P 网上股票平台有关的“非法活动”有:
1. 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P2P 平台销售项目。
2.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放到P2P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
3.期货公司子公司设立P2P网上股票平台,或者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上股票平台。
归纳起来说,不论是投资P2P网上股票平台还是通过平台购买、销售产品,证监局都不允许其管辖的机构与P2P沾边。文件中定性为“不规范行为”的条款较多,主要涉及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不再赘述。以上两类行为,机构可以逐条比对、有则改之,非常容易理解掌握。
文件的不足:
比较模糊的是通过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如何定性没有确定,很难判断若有此行为、到何种程度需承担什么后果。例如以下条款:
1. “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 ”实践中,通过 P2P 网上股票平台销售私募产品屡见不鲜,此类行为属“非法经营”还是“不规范行为”?仍然要看社会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后果。
2. “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规避监管要求。”嵌套类资管产品哪些是为了规避监管的,哪些是正常的业务组合,如何区分是难点。
3.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 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证券、 资产管理、基金销售、金融产品销售等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产品范围太广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需要行政许可持牌经营的, 哪些是不需要的。总之,虽然文件有语焉不详之处,但大部分行为以列举方式定性,使机构有了具体可以应用的条文,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能起到帮助整改的作用。P2P网上股票企业应多多研读深刻领会,以期适应当下的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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