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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假存单揽储数亿元,银行真的无责?)
当你拿着到期的存款单去银行取钱,柜员却递出了一张写有公安局地址的纸条,要求你去报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绝望?
据澎湃新闻报道,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山东约27名储户遭遇“存款消失”,共计1.6亿余元。山东滨州中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山东农信社分支机构)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其中5人为银行职工。
尽管被告人因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但面对仍有巨额存款未追回的现实,心怀焦虑的受害人却陷入了维权困境。
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这“消失”的1.6亿元损失,却很难完璧归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蒙受巨额经济损失的被害人,这的确是难以逾越的司法解释“红线”。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理论上说,由于已在刑事判决中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缴或者强制执行。
但是,就本案来说,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段某、杨某、李某、赵某等5名银行员工参与其中。根据《民法总则》,“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之所以上当受骗,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主要是对银行工作人员特殊身份和银行的高度信任,而专业操作、专门机构也的确使人有理由相信对方。
是以,对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银行方面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为由推脱责任。当事人以存款纠纷为由,将有关银行法人作为被告人,提起独立民事诉讼,这扇关系公民的“救济之门”不应轻率关闭。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不能因有关人员的刑事犯罪而剥夺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从更深处视之,43张假存单吸收存款2.6亿余元,1.6亿元“消失”,储户的维权困境,折射出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不规范。就这起案件而言,主要源于农村等地区仍盛行的“阳光贴息”。虽然“阳光贴息”回报较高,且相对安全,很多储户都愿意以这样的方式将钱存进银行,但是“一般由有资金需求的银行私下发起,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放出消息”这种规避监管的“土办法”,决定了其安全隐患不小,一旦监管失灵,就可能变成别有用心者的犯罪工具。
目前,虽然有关犯罪分子已得到了严惩,但还应畅通受害人救济的司法渠道,这也是社会和市场稳定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力度也应反思和加强,不能沦为“灯下黑”。只有加以规制,才能保护公众利益,才能让农村金融走得更远、惠及大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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