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扬子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1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 年 1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扬子新材遭证监会立案的原因尚不明确。扬子新材曾在自查中发现公司股东胡卫林存在通过公司重要供应商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事项,2019年扬子新材预付汇丰圆3.4亿元 ,系公司股东、时任公司总经理胡卫林超额支付汇丰圆预付款,并通过向汇丰圆拆股票论坛资金,形成资金占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动提出索赔诉讼,上市公司亦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因此投资者要积极主张权益,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如果行政处罚下达,确定上市公司违规较为严重,投资者胜诉概率才比较高,暂定:于2022年12月29日之前买入扬子新材,且在2021年12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扬子新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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