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0日卓锦股份发布关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16 号)。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股票论坛、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股票论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证券会决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卓锦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10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动提出索赔诉讼,上市公司亦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因此投资者要积极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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