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都知道股票就要做抵押,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首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而有完全受偿的可能。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不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于上述《担保法》第35条引发的争议性较大,新出台的《物权法》对该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允许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但是必须有新的担保人加以保证,这实质上是取消了《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数额不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强行规定,同时新增担保人的规定也顾及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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