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仅凭股票论坛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已经成立是审判实践中所困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杜万华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股票论坛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股票论坛上股票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股票论坛款合同,而只是由股票论坛款方出具了一张股票论坛条。那么仅凭这张股票论坛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法院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股票论坛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中,股票论坛上股票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股票论坛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股票论坛条,能否认定股票论坛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在审理民间股票论坛上股票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股票论坛人是否履行了出股票论坛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股票论坛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股票论坛义务。因为股票论坛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股票论坛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股票论坛义务,那么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有些股票论坛条写得有点像股票论坛款合同,有的股票论坛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股票论坛义务的凭证,例如在股票论坛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股票论坛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股票论坛条能否作为出股票论坛人履行出股票论坛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股票论坛条没有瑕疵且所股票论坛金额较小,当股票论坛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股票论坛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成立。 对于这类小额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股票论坛条毕竟是一种由股票论坛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股票论坛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股票论坛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股票论坛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股票论坛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股票论坛条来认定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股票论坛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股票论坛人应当举出股票论坛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股票论坛义务,才能认定股票论坛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股票论坛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股票论坛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股票论坛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股票论坛条有可能确实是股票论坛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股票论坛上股票双方所股票论坛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股票论坛条认定大额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股票论坛条认定大额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中,出股票论坛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股票论坛人注意股票论坛上股票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股票论坛上股票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股票论坛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股票论坛条所证明的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股票论坛上股票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股票论坛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股票论坛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股票论坛条来认定股票论坛上股票关系成立。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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