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2月8日讯据安徽商报消息 1月28日,大年初一。庐江县环湖大道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奥迪R8跑车冲入对面车道与一辆帕萨特轿车相撞,事故导致三人当场死亡,两辆轿车严重损毁。警方确认,奥迪R8跑车上的二人均非车主。昨日,该车车主洪先生接受本报采访,透露该辆跑车为他送给自己和家人的新年礼物,尚未上牌,目前车辆已基本报废,还有60万元贷款待偿还。 【事件】数百万新跑车借朋友朋友转借他人酿惨剧 洪先生回忆,1月28日中午,朋友沈某跟他打电话,想借他新买的跑车开。“当时他告诉我,是想开着我的车去取钱。”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洪先生知道沈某有驾照、平时驾车也较平稳就答应了。后沈某将自己的车停在洪先生位于新站区的家中,将奥迪R8轿车开走。 但当天下午三点多,洪先生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告诉他奥迪R8和另一辆车撞了,包括沈某在内的三人全部死亡。后警方确认,沈某在借了洪先生的跑车之后,将车开到环湖大道附近,后将车借给十几个同学轮流驾驶,其间他一直坐在副驾驶上。事发前,一位姓孙的同学上车试驾,但因车速过快,车辆失去控制,冲进对面车道,随后与对面车道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相撞,两辆车上三人均当场死亡。根据酒精检测,驾车的孙某和帕萨特的车主李某某均为醉酒驾驶。 新车尚未上牌已报废尚有60万贷款待偿还 根据现场图可以看到,奥迪R8跑车拦腰断成两截,几乎报废。“车子现在已经废了,可银行还有60万贷款要还,”洪先生说,他没有什么别的爱好,平时就特别喜欢车,去年年底,想着马上就要过年了,就想买辆车给自己和家人做新年礼物。最终他挑选了这辆香槟色奥迪R8,车价200多万,贷款60万。 他表示,这样的价格对他来说不算很贵,但一辆新车还没开就报废,确实让他很心痛。事发前,这辆车刚提回家没几天,车牌照都还没上。事故第二天,他来到了事发现场,捡到了沈某已经破碎的眼镜。“他现在已经走了,又怎么忍心怪他呢,希望他一路走好吧。”洪先生说,以后,他还是会借车给兄弟们,但会“连人一起借”,即无论如何自己都要在车上。 好心借车要不要担责成为车主最大的困扰 如今,洪先生的最大困扰在于,他不知道自己在这场事故中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现在各方反馈的信息都是借车出去,发生事故了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洪先生表示,他把车借给了朋友,朋友未经过他的同意,擅自将车给他人驾乘,导致这样的恶性事故。而且事故双方均系酒驾,保险公司不会理赔。现在他的车全部损毁,他的车辆损失该找谁理赔? 而对于帕萨特车主的死亡,他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洪先生说,他是做美容行业的,虽然小有积蓄,但偿还能力也有限。如今,沈某和孙某双双死亡,两人的家境都不富裕,对于未来的麻烦事,他表示不敢想。近日,他将到主管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后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事件发展。 【释疑】借方若能证明无过错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洪先生将车出借,是否就一定要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昨日记者也采访了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王明红律师,他介绍,类似于洪先生这样的情况,是否担责要看他是否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如果,洪先生能证明他在出借车辆给沈某时没有上述过错即可免责。具体到此案中,驾车的孙某和李某均为醉驾,双方均有违法行为,但醉驾的事实不影响对交通肇事责任的认定。孙某和李某两人分别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待交警部门认定。 车祸后的疑问 要不要担责举几个例子 此前,网络上一度传播着“车与老婆恕不外借”的段子,称借车出了事故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整理合肥此前部分出借车辆后发生事故的赔偿案件发现,车子借车发生事故,车主不一定要担责。而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与车主能否证明自己无过错密切相关。 奥迪大奔相撞致人死亡所有者没有过错不担责 2016年5月,合肥市中院对包河大道高架桥上奔驰与奥迪相撞的事故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发生在2013年9月6日,奔驰车驾驶人超速行驶,撞上一个隔离桶后方向失控,后撞上奥迪轿车,此后从高架桥上坠落,造成奔驰车主及两名乘客当场死亡。事发后,奔驰车驾驶人及两位乘客的家人向奥迪车的保险公司、孙某以及奥迪车所有者——合肥某汽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付车辆损失、丧葬费、精神赔偿等数百万元。 合肥市中院最终终审判决,奔驰车车主的父亲与奥迪车驾驶人以及两辆车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而奥迪车的实际所有人,合肥某汽车公司,因孙某要对车进行保养,遂按规定借给他一辆代替车,并签订合同。法院认定,该汽车公司在出借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对奔驰车上三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明知驾驶人饮酒仍借车车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9月6日,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宝来轿车,沿省道S316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一辆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客车的驾驶人受伤。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查明,该辆轿车实际上为江某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沐某处于醉酒状态,但仍将机动车出借给沐某驾驶,故判定江某对沐某所负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处,沐某支付客车驾驶人医疗费等共计8000元,江某对沐某所负赔偿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未核实驾驶人是否有证车主承担40%赔偿责任 2015年5月,何某无证驾驶一辆小驾车与李某乘坐的一辆燃油机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颅脑损伤等,花费医疗费用14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何某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黄某。围绕黄某到底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高新区法院进行了调查,后查明,何某曾数次向黄某借车,黄某虽口头表述曾询问何某是否有驾驶证,但没有证据。故判定,黄某未对何某是否有驾驶证进行询问核实,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认定黄某对该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损失84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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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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