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小熊电器 证券代码:002959 债券简称:小熊转债 债券代码:127069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由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小熊电器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71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685.5099万股的0.4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4.000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63.712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7.7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685.5099万股的1.0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小熊电器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7.41元/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行权,各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0%。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64%;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64%。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是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小熊电器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小熊电器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33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36 第十五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小熊电器 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人才是上市公司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一直以来,公司致力于通过增加正向激励、实施薪酬调节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有效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之上,公司通过践行薪酬证券化改革,以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力资源优势,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实现。作为公司薪酬证券化改革的第一步,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将有效绑定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实现公司目标与员工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为公司、股东及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及更高效回报。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薪酬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4,918人的1.00%,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小熊电器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71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685.5099万股的0.4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4.000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63.712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7.7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685.5099万股的1.0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奎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4480 2.27% 0.01% 核心骨干员工(48人) 62.2640 97.73% 0.40% 合计 63.7120 100.00% 0.41%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47.41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47.4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47.4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42.00元。 (二)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3年3月16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1,603,000 股,占公司截至 2023年3月14日总股本的1.0275%,最高成交价为51.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3.1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0,117,931.02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8,4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6.88元/股,最低价为45.00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4,045,553.0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目前公司回购尚未完成。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47.41元/份。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0%。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64%;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64%。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需与其所属部门在对应的行权期内行权前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部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部门层面行权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评价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 0.8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部门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以自主品牌“小熊”为核心,进行创意小家电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在产品销售渠道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创意小家电+互联网”企业,不断向消费者推出创新多元、精致时尚、小巧好用的创意小家电产品。通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凭借创新的产品研发设计、优质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产品体验,以及优秀的品牌建设和完善的营销网络,持续推出好用、时尚、高品质的小家电产品,让消费者轻松拥有品质生活。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4年、2025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分别不低于8.00%、16.64%;公司2024年、2025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较2023年增长分别不低于8.00%、16.64%。公司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综合公司业绩考核结果、部门业绩考核结果与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行权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小熊电器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小熊电器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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